获得保密资质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要求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某种业务活动,应当符合一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全部条件。从事不同内容的涉密业务,其条件要求各有不同。《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定,从事涉密业务的,必须是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境外国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控股企业、注入外资的有境外国外背景的企业,不得批准其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市批准设立并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莒业执照的企业;必须是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在较长经营业务活动中具有良好信誉,没有违法行为,能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相关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且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标准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所有职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是经严格涉密条件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具备基本保密素质,承诺履行保密义务,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执行保涉密纪律,且自愿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符合保密要求的;建立或着能够建立健全完善的保密制度规定,且具具执行、遵守保密制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