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驰名商标维权判赔0元
富安娜驰名商标维权判赔0元
一商标民事案件判决书,原告“富安娜”商标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赔原告3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监局认定被告波涛娜商行销售的床品侵犯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公司商标权,作出草坪市监商罚字(2020)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的“富安娜”夏被19条、蚕丝被4条并罚款10000元。
被告于2020年11月10日缴纳了罚款10000元。
原告深圳富安娜公司随后委托律师起诉索赔6万元。
被告辩称:
2020年5月25日,被告通过网络联系上卖家,购入了夏被20条、蚕丝被5条。被告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不知道自己购入的是假冒产品,被告也是受害者;
第二,被告不是厂家,只是一个小小的二次购买销售商,网上那么多假冒产品,原告应从源头查起;
第三,卖家电话已停机,微信也拉黑......原告应把制造假冒产品的生产厂家彻底清除。原告的过错不能让被告承担,原告也不应该因此获益。由于原告宣传不到位,使被告无法区分真假;
(好有道理的样子,一时竟无法反驳)
第四,原告让赔偿6万元,被告的店铺总共注册资金5万元,做的是小本生意,加上疫情等影响,答辩人的生意是赔钱的。答辩人只销售了一条夏被......且工商所已进行了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影响力:
2009年4月,原告名下第855400号“富安娜”注册商标在第24类床上用品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第4169736号“富安娜”商标于2010年3月获称广东省著名商标等。
法院认定被告获利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网购标注“富安娜”蚕丝被5条,每条进价60元;夏被20条,每条进价25元;
被告销售蚕丝被1条、销售价每条80元;夏被1条,销售价每条35元。
由此可知,被告销售蚕丝被一条的利润为20元,销售夏被一条的利润为10元。被告购进蚕丝被5条、夏被20条,其销售利润为300元。
法院判赔300元
法院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告应当承担300元的赔偿责任。